第一條為規范廣東省不銹鋼材料與制品協會的選舉工作,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省不銹鋼材料與制品協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本會會長、執行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,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。
第三條本會屆中增補或變更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,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,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。
第四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,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,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,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,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,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。如果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或過半數理事不能履行職責,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由上一屆理事會或會員大會,以無記名投票直接推選候選人的形式產生。
第五條本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。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、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、也可以投棄權票。
第六條投票選舉前,應當清點核實參加選舉的會員人數。會員過半數參加投票,選票有效;投票選舉時所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有效,多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無效。
第七條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,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。選票無法辨認的,作廢票處理,廢票計入選票總數。
第八條投票結束后,當眾開箱,公開唱票、計票,當場公布選舉結果。并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十條以威脅,賄賂、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,其當選無效。
第十一條本會選舉工作,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。
第十二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